敬請傳播學界師生連署
籲請中華電信兌現政府承諾:
速與新唐人亞太台簽訂中新二號衛星合約以保障新聞及傳訊自由
說明:
一、 「言 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 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為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其目的在確立新聞自由是基本人權受憲法保障之地位。政府保障獨立媒體 的發聲,即在維護民主社會中憲法所保障之言論及新聞自由核心價值。鑒此,對於任何企業或個人以任何方式犧牲或損害獨立媒體發聲或傳訊自由,做出有悖普世價 值、國際潮流之行徑,政府從憲法保障的高度應出面制止。
二、 中華電信為官方實質控制、居國內電信產業之龍頭地位,動見觀瞻。該企業在臺灣民主及法律保護下得以成長發展,近年來積極開拓中國大陸市場及進行大陸投資之餘,仍應負起維護臺灣民主自由核心價值的社會責任,保障無差別待遇之傳訊自由。
三、 新唐人亞太電視台(其總部於紐約並多次在國際上獲獎)於2006年在台成立以來,堅持報導兩岸三地關於民主、自由、法治之事實真相,維護民眾知的權利、宏揚良善道德文化,從不媚俗迎合商業或流行,也絕不妥協或畏懼強權威脅。
四、 新 唐人亞太台衛星電視頻道自2007年8月起迄今,均係租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擁有之中新一號衛星傳輸其頻道之訊號。雙方最近一次之合約即將於今年8月 9日到期;新唐人亞太台依往例要求續約,然而,中華電信竟以其今年8月份即將啟用之中新二號衛星轉頻器並無足夠頻寬為由,拒絕與新唐人亞太台續約。
五、 經 查,中華電信與新加坡電信(SingTel)共同投資中新二號衛星(ST-2),為台灣第二顆以通訊為主,並擁有主控權的商業衛星。比原有之中新一號衛星 涵蓋區域更廣泛、衛星發射功率也更大,其覆蓋範圍包括東南亞、中亞到中東。中新二號衛星之購買與開發是中華電信對外承諾為了提供舊有客戶不間斷的服務,並 開拓國際新市場。
六、 行政院就新唐人續約受阻事件特於今年5月24日召開跨部門會議,院長吳敦義在會中表示,新唐人是言論自由標竿,要求中華電信提供不間斷的服務,繼續租予新唐人衛星中繼服務。
七、 立法院亦於六月一日經過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主決議中要求交通部督促中華電信續與新唐人亞太簽訂中新二號衛星服務合約。朝野國會領袖並對媒體公開表示,唯有政府掌控的中新二號衛星,才能保障新唐人,維護台灣言論自由價值。
八、 本連署案由「中華民國自由通訊傳播協會」發起,本會為非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全球通訊自由,突破訊息傳輸及傳播之限制或封鎖為宗旨,由全國各界律師、學者、及關心訊息自由傳輸專家學者等組成。
【連署訴求】
鑒於:
(一)中新二號衛星是中華民國政府唯一具有主控權的通訊衛星,而且中華電信承諾提供原有客戶不間斷之服務;
(二)行政院長裁示中華電信必須為出租方且須給予新唐人亞太台不間斷之服務;
(三)立法院預算協商主決議中華電信應租予新唐人中新二號衛星頻寬。
故呼籲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速與新唐人亞太電視台簽訂中新二號衛星服務合約,保障其新聞自由和傳訊自由,並同時維護其廣大收視戶知的權利,以落實我國人權立國之基本國策。